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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條件要求是怎樣的?申請流程包括安歇?申請補貼補助政策是怎樣的?該獎項設置分為組織和個人,請參考!有不懂的地方或者想要咨詢申請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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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經湖北省委、省政府批準,由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旨在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弘揚“卓越源于質量”的城市質量精神,建設質量強市。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適當考慮企業規模及國家、省、市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五年一屆,每兩年評定一次。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個人不超過10名、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不超過12個。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獎的評定標準為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總分為1000分,獲獎組織的總評分原則上不低于600分;市長質量獎個人獎的評定標準為《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獎)評定標準細則》,總分為100分,獲獎個人總評分原則上不低于80分。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獎)評定標準細則》由武漢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強市辦)另行制定,評定標準可根據實際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由武漢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強市委)組織評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強市辦承擔。
第八條 市強市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定市長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市強市辦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培訓、選拔、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內外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公示評審結果及宣傳和推廣工作。
(五)調查、評價申報組織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社會責任和獲獎個人情況等。
(六)向市強市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評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各區(功能區)質量強區辦、市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及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條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組織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3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市有關產業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者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有效,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以適當放寬此項條件。
(三)積極開展質量、標準和品牌創新,質量管理理念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特色,質量攻關、改進、宣傳及質量管理技術推廣富有實效。
(四)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產品或者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者服務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七)同等條件下,獲得武漢市各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與評定。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作用,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者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及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者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四)積極組織和參與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帶來顯著效益。
(五)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當同時符合第 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已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自獲獎年度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不受上述限制。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流程程序
第四章 申報和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自愿申報、審核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和審定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市強市辦在政府網站和主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通知。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材料
第十六條 組織及個人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相關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和
說明,同時提供有關材料。申報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1.申報組織和個人所在單位所隸屬的市有關主管部門;
2.申報組織所在地和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的區(功能區)質量強區辦;
3.申報組織和個人所在單位所隸屬的市有關行業協會。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各區(功能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本地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一般包括推薦對象基本情況、獎勵項目和簡要事跡等。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事項可以按規定不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各推薦單位應當出具推薦意見,與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市強市辦。
第十八條 市強市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受理名單。
第十九條 市強市辦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個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市強市辦組織評審組對組織及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進入考察的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強市辦組織召開陳述答辯會議,由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進入考察的個人本人作陳述答辯,評審組對其陳述答辯情況進行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市強市辦組織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對進入考察的個人,市強市辦組織開展考察,形成考察意見。
第二十三條?市強市辦綜合資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的得分進行排序,分別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組織候選名單;綜合資料評審和陳述答辯的得分進行排序,并結合考察意見,提出市長質量獎個人候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市強市辦將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市強市委審議。經審議批準后的名單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和主流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獎勵補助
第六章 表彰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獎牌(獎杯),同時對獲獎個人頒發獎金。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經復評再次獲得該獎的,由市政府發文認定、授牌頒證,不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定、管理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強市辦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定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市強市委批準后,取消其評定工作資格,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 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取消其5年內申報市長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認定的,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獎牌(獎杯),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獎牌(獎杯),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三條 榮獲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應當對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每年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于當年6月30日前報送市強市辦。必要時,市強市辦組織專家進行回訪,發現質量管理嚴重下滑達不到評定標準的,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市強市辦可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落實質量宣傳推廣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證書、獎牌(獎杯)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標志、獎牌(獎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