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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8個區縣對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都有補貼政策,下面就來看看小編整理的宣城市8個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補貼政策和認定條件程序管理辦法,宣城市、宣州區、經開區、郎溪縣、涇縣、績溪縣、旌德縣、廣德市、寧國市有想要申報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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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8個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補貼政策
1、宣城市: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檢驗檢測認證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補貼50萬元。
2、宣州區:對獲得企業技術中心等稱號的,國家給予一次性補貼50萬元、省級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
3、經開區: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補貼50萬元、20萬元。
4、郎溪縣:對獲批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補貼50萬元、30萬元。
5、涇縣:當年新獲國家、省級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新型研發機構、“三品”示范企業、服務型制造、工業設計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貼;
6、旌德縣:對與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院校重點國有企業達成戰略合作,在旌組建國家或省級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的,分別一次性補貼50萬元或10萬元
7、廣德市: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經費資助;
8、寧國市:對新認定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貼;
宣城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積極作用,規范和加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和《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強化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我市對主要行業(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導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經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宣城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四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20日。
第五條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省、市各主要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三)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省、市同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
(五)擁有理論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省、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兩年以上。
(七)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八)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人,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第六條 宣城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委(工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包括:《宣城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1)、《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附件4)。
(二)各縣市區經委(工業局)會同同級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按照市認定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在規定時間內聯合行文上報市經委(申請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市直企業直接報送市經委。
(三)市經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3)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委牽頭商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五)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八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市經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宣城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九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經委每兩年組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2)。
第十條評價程序:
(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2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經委(工業局)。評價材料包括《宣城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5)、《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附件4)。
(二)各縣市區經委(工業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4月20日前報市經委(評價材料一式1份)。
(三)市經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一)評價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之間的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年評價得分在60—65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五條(八)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由市經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四章撤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消的;
(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五條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對撤消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市認定。
第十七條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認定。
第十八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兩年以上,達到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具備基本條件的,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經評價為優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優先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地經委(工業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委,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第二十條國家、省、市認定技術中心企業項目,市經委優先推薦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計劃,市發改委優先推薦申報高技術產業化計劃,市科技局優先推薦申報相關科技計劃。
第二十一條稅務部門對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以及企業應享受的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省、市認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有關高新技術產品和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所繳納增值稅和重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新增所得稅予以補貼等政策進行跟蹤落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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