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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廣元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申報條件、程序要求詳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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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引導、培育、扶持一批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促進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規范化運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14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130號)、《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廣府發〔2019〕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是指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團市委等部門共同認定,以培育創業創新主體、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充分利用各類場地和創業資源,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項目孵化、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對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詢、事務代理等服務的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市場運作、資源整合”的原則,在全市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示范和帶動效應的創業載體,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創業服務。
第四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服務功能:
(一)場地保障。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并提供場地租賃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二)創業指導。組建創業導師隊伍,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宣傳、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市場營銷等創業孵化及指導服務。
(三)事務代理。為創業者提供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專利、工商、稅務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融資對接。搭建創業融資對接平臺,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融資服務。
(五)政策落實。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政策咨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創業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
第五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管理期為3年。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每年給予5萬元補助,補助資金從下達縣(區)的省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相應補助資金支持,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
第六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的資質。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經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運營時間2年以上并被認定為縣(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1年以上。負責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的單位應當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及其運營單位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有固定的場地。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以種植為主的農業類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以養殖為主的農業類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場地內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等基本條件。孵化場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60%。
(三)有專門的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設立專門管理服務機構和辦公場所,有不少于2名熟悉就業創業政策、經營管理經驗較豐富的管理服務人員,有不少于5人的創業導師團隊。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財、物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有明確具體的孵化服務制度、孵化周期、準入退出機制。有完善的創業服務、政策落實和孵化服務等臺賬。
(五)有扶持的措施。為入駐創業者提供一定的場地租金和物管費用等方面的優惠扶持。對初創企業和孵化項目,在場地、資金、人員、技術等準入條件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六)有顯著的效果。近2年,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在孵實體(項目)每年不少于10戶(個),帶動/吸納就業人數每年不少于60人。自創業孵化基地運營以來,在孵實體(項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實體(項目)到期出園率不低于80%。
第七條符合以上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農民工返鄉創業園、電子商務產業園、中小微企業產業園等均可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
第八條原則上每年3月,開展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申報認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具備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向所在地縣(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初審。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退役軍人事務、團委等部門按照認定條件進行初審及資質合法性審查。對初審合格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市就業創業中心。
(三)復核。市就業創業中心根據申報資料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認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同市級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結束后,市級有關部門聯合會審,提出最終審定意見,并將審定結果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發文認定并授牌。
第九條申報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元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資質材料。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成立文件及認定為縣(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文件。
(三)建筑面積材料。所使用房屋為自有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使用房屋為租賃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和產權證明;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樓層平面圖(需指定創業孵化基地所用的房間,并加蓋公章)。
(四)運營機構材料。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單位登記注冊證書,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承諾書,在“信用中國”查詢打印的信用證明,管理服務人員、創業導師團隊人員名單及相關人員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制度機制材料。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管理辦法(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制度、孵化周期、準入退出機制、優惠扶持政策等)。
(六)創業服務材料。近2年,入駐實體(項目)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實體(項目)孵化及出園情況,優惠政策落實情況佐證材料,創業服務活動開展情況佐證材料。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各縣(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要把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納入“四川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及時、動態更新數據, 并按季報送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統計表。
第十一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管理期滿后,自愿申請參加考核,考核合格的,繼續認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考核時間與認定時間同步。
第十二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考核程序如下:
(一)自評。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向縣(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廣元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考核申請表》(附件2),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提供近3年相關業績佐證資料。
(二)考察。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提供的自評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實地考察,核實相關工作和數據,提出考察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市就業創業中心。
(三)考評。市就業創業中心匯總縣(區)考察情況,提出復核意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復核意見,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考核,提出最終考核意見。對考核合格的保留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并按有關規定,繼續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終止發放補助:
(一)放棄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消亡的;
(三)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的;
(五)不履行服務承諾,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的;
(六)違法違規運營,損害創業者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地址、運營機構名稱、運營機構法人等,發生變更的,于5個工作日內,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市就業創業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資格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六條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為服務對象提供的場租、通訊寬帶、水電物業和創業創新服務、信息采集、運營管理等相關支出。相關人員在申報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及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中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虛報瞞報套取的補助資金按規定收回。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加強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補助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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