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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水利建設資金”)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水利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及水利前期工作等相關費用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水利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國家流域規劃、省級區域規劃確定的防洪、排澇、供水等骨干工程,以及省級通過競爭立項給予適當投資補助的市縣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等項目。水利前期工作包括國家和省部署編制的規劃、基礎工作以及省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等。
江蘇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補助獎勵
省水利建設資金支持范圍:
(一)流域性治理項目。國家流域規劃確定的防洪、排澇、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及行蓄洪區建設、跨流域調水骨干工程、海堤鞏固完善,以及江河支流治理、重點平原洼地治理、大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新建大型水庫、新建大型灌區等項目。
(二)區域性治理項目。省級區域規劃確定的防洪、排澇、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省委、省政府區域發展戰略確定的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骨干工程;國家及省專項建設規劃確定的直接關系民生的水利工程,包括水生態修復與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險水庫閘站加固改造等項目。
(三)其他項目。省或市縣審批立項、市縣負責籌措主要建設投資,并通過競爭立項取得省級補助資格的水利工程,包括地方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等項目。
(四)規劃、基礎及項目前期工作。國家部署編制的規劃,省重點區域水利規劃和水利專項規劃;水利改革發展重大專題研究,全省范圍有關基礎資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規范和標準制定等;省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或重要專題研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專項報告編制等。
江蘇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規劃依據充分。
(二)新開工項目原則上按照省和市縣審批權限劃分,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已編制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并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市、縣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符合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三)在建項目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較好,當年度市、縣建設資金已落實。
(四)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江蘇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申報要求
省水利廳匯總各設區市和省屬單位報送的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投資建議計劃,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綜合考慮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在建項目實施進度、資金籌集及建設管理能力等因素,提出年度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省政府審定后的年度省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安排意見,按項目實施情況分批次聯合下達投資計劃。
水利前期工作經費依據水利部、省政府、省發改委有關規劃與項目前期工作部署,以及省級年度水利規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任務安排。省水利廳根據水利前期工作經費年度預算以及各任務承擔單位經費申請,提出年度水利前期工作經費安排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年度水利前期工作經費。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每年10月底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中央投資計劃安排、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在建工程實施進度等情況,在保持總體投資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對投資計劃作適當調整優化,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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